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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进一步加强北京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大学生学科竞赛水平,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相关学科改革与发展为目的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三条  各项竞赛由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统筹管理,各单项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具体实施,竞赛管委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人员及高校相关领导组成(名单附后),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处,负责协调各项竞赛组织及管理。

为加强大学生学科竞赛的学术指导,设立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竞赛学科领域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竞赛的公益性,通过不断扩大宣传、提高竞赛水平,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竞赛活动。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应向竞赛管委会提交申请及论证报告,竞赛管委会根据现时竞赛规模、所申请竞赛的覆盖面、竞赛可行性等决定是否予以设立。

第六条  竞赛名称变更、组织形式调整,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变更需报请竞赛管委会同意,其他有关事项调整需商报竞赛管委会秘书处。

第七条  对于因客观条件变化及其他有关事宜调整导致某项竞赛不再适宜举办,竞赛管委会经研究后可终止此竞赛项目。

第八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组建单项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章程制订、重大事项审定及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组委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每2-3年换届一次。

第九条  竞赛项目设立后,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竞赛组委会议定的竞赛章程和命题、巡视、评审、公示等细则报竞赛管委会秘书处备案,竞赛组委会可根据竞赛开展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如竞赛单位对某项赛事提出异议,由单项竞赛组委会裁决,若单项竞赛组委会不能对竞赛异议提出合理解释或解决方案,应报竞赛管委会裁决。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对设立的竞赛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竞赛承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接受社会赞助应先商报竞赛管委会秘书处,征得同意后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赞助方签署详细的协议,确保参赛学生的相关权益。赞助费纳入竞赛经费统一管理,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于竞赛年度的115日前将本年度通知、报名、竞赛、评审、公示、答辩、公布、讲评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报送至竞赛管委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各高校学校应高度重视北京市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积极组织本校相关学科学生参加竞赛,对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竞赛管委会对于在宣传、组织、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影响良好的竞赛承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