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2013年)
发布日期:2014-03-1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编制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2013)
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它规定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是课程考核、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修订和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1、 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体现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要有高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践性。
2、 重视课程群之间的关系。针对相似或相近的课程,统筹兼顾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注意知识点的衔接和递进性,避免课程内容重复。
3、 强化教学内容与方法设计。根据课时数量,合理组织安排教学内容;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提倡教师精讲,鼓励学生参与,共同达成课程目标。
4、 文字撰写。表意清楚,术语定义准确,写作规范。
二、教学大纲的管理
1、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属院(系、部)负责编写与修订。各教学单位及所属教研室(院属系)应组织所有相关任课教师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写出教学大纲初稿,经过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也可聘请部分校外专家组成教学大纲审议专家组)讨论研究确定后,最终形成教学大纲定稿;修订、编写完成的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院属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之后才能报送学校教务处;经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各院(系、部)及所属教研室(院属系)分级保管。
2、学校已经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均应有课程教学大纲。
3、名称相同但课程号不同的课程,其课程属性及授课对象均不相同,学时数和学分数也可能不同,应分别编写教学大纲(用“*”号加以标注)。
4、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如要根据学科发展变化的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调整、修订时,应由开课的教研室(院属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并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