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进修生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人员进修本科课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是进修生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及办理进修生的相关手续;任课教师负责对进修生的教学与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二章 报名
第三条 申请进修者应思想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四条 申请进修者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公函(介绍信)或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接受后,在规定日期,携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教务处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进修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三章 选课与收费
第六条 进修生应根据全校总课表选择和确定拟进修的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
第七条 进修生应按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每学分费用为150元(由教务处开具《进修缴费单》,学生执此单到财务处缴纳进修费用,财务处开具缴费发票)。进修生学习期间所需教材、讲义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进修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不退所交费用。
第九条 进修生自行负责食宿问题。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进修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进修资格。
第十一条 进修生应凭听课证(凭缴费发票到教务处领取)按事先选择好的课程,在指定的班级随堂听课,服从任课教师的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擅自到所选课程以外的班级听课,学校对其未选课程不进行考核,也不为其出具任何进修证明。
第十三条 进修生按教学安排正常修完所选课程后,应参加学校安排的期末考试,不参加期末考试者,不为其出具任何进修证明或成绩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时可以适当参考其平时成绩及阶段测验成绩。
第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发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进修证书》,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