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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进修生的规定

作者:教学运行    发布日期:2011-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人员进修本科课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是进修生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及办理进修生的相关手续;任课教师负责对进修生的教学与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二章  报名

第三条              申请进修者应思想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四条              申请进修者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公函(介绍信)或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接受后,在规定日期,携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教务处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进修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三章  选课与收费

第六条              进修生应根据全校总课表选择和确定拟进修的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

第七条              进修生应按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每学分费用为150元(由教务处开具《进修缴费单》,学生执此单到财务处缴纳进修费用,财务处开具缴费发票)。进修生学习期间所需教材、讲义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进修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不退所交费用。

第九条              进修生自行负责食宿问题。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进修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进修资格。

第十一条    进修生应凭听课证(凭缴费发票到教务处领取)按事先选择好的课程,在指定的班级随堂听课,服从任课教师的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擅自到所选课程以外的班级听课,学校对其未选课程不进行考核,也不为其出具任何进修证明。

第十三条    进修生按教学安排正常修完所选课程后,应参加学校安排的期末考试,不参加期末考试者,不为其出具任何进修证明或成绩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时可以适当参考其平时成绩及阶段测验成绩。

第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发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进修证书》,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