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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调、停、代课规定

作者:教学运行    发布日期:2011-03-31

首经贸大教发[2009]8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调、停课的范围

调课是指对某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上课班级、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教室)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进行调课。遇有特殊情况,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私自调、停课的单位和个人,视为教学事故,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停、补课:

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

经院(系、部)领导同意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安排统一由教务处提出办法报学校批准。

教务处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对因排课冲突引起的调课,不视为任课教师的调课行为。

第三章    调、停课的审批手续

任课教师个人调、停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任课教师应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调、停课审批单》,并附上相关证明。调课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停课需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签字,停课一周以内的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一周的报教务处批准。

任课教师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调、停课审批单》到教务处确定调、停课方案、补课时间、地点,并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调、停课审批单》返回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

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将调、停课情况尽快通知上课学生或学生院系;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间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学生。

各院(系、部)因有集体活动、涉及多名教师需调、停课的,应以院(系、部)名义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调、停课方案、涉及教师和上课班级,待教务处批准后,各任课教师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调、停课手续。

各院(系、部)要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必须调、停课的,请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调、停课审批单》在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因突发性事由,任课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院(系、部)教学秘书和主管教学的领导报告,院(系、部)须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事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事前不报告,事后不补办手续的,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补课结果须确认。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对教师是否按原定方案补课加以确定;未按要求补足课时的,应扣减相应课时工作量,并视同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代 课

任课教师因故在短时间内不能按课表上课,而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临时授课,即代课。

代课教师须事前报请本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本人需将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交给代课教师,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并将有关授课、成绩评定等管理规定告知代课教师。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